本報訊(記者 孔德婧)王某原是北京某飲料公司的職工。2012年7月至9月,王某因腰傷申請休假後,公司一直向王某支付病假工資。王某則認為自己的腰傷是由於工傷複發,應享受工傷待遇,不應按照病假工資進行支付。雙方發生爭議後,王某向大興區仲裁委申訴,仲裁裁決支持了王某要求公司補足工資差額2400餘元的請求。該公司不服,將王某訴至法院。日前,該案在大興法院開庭。
  “2006年1月17日,我腰部拉傷後被認定為8級傷殘,是工傷。2012年7月2日,因為工作原因再次腰部拉傷。”王某稱,再次受傷後第二天,他去了工傷指定醫院治療,休假至2012年9月10日,一共55天。根據國家規定,工傷複發的職工應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,所以自己7、8、9三個月的休假理應按停工留薪算,所以,公司應該補足於8、9、10月扣罰的對應7、8、9三個月的工資2460元。
  而該公司則請求法院判令不予支付王某2460元的工資差額。理由是王某在痊愈之後所提交的病假單中,病因並未明確為工傷複發。因此,王某未提出任何工傷複發鑒定結論,也未向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提交任何申請,公司發放的工資符合法律規定。  (原標題:是否工傷複發起爭議公司拒支付工資差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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