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晚報訊(記者李洪鵬) 昨天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(修訂草案)》修改情況的彙報。根據草案,不得為藥品推薦療效、公共場所不能做煙草廣告、十周歲以下孩子不能當廣告代言人……
  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:藥品、保健食品、醫療器械、醫療廣告不得有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;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;不得利用醫葯科研單位、學術機構、醫療機構、行業協會、專業人士、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做推薦、證明。
  “一吃就停”“腰不酸了腿不疼了”“××膠囊,降壓降糖”“多年沒孩子,是××藥給我們送來了小天使”……這些療效誘人的廣告,以後將不能再出現。
  根據修訂草案,禁止利用廣播、電視、報紙、移動通信網絡、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佈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。
  修訂草案規定: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當廣告代言人。
  有關人士分析認為,如果不出姓名、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,屬於廣告表演,不屬於廣告薦證;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,而廣告薦證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。由於童星們有一定名氣,他們為廣告做宣傳的行為屬於代言。  (原標題:10歲以下孩子禁當代言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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